bat365中文官方网站
2022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关于开展2022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交大研〔2021〕14号)和《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博士生导师任职和招生资格审核办法(修订)》(交大〔2021〕16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院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门处理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中的相关事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红镝
组员:陆志荣 肖伟 何寿奎
秘书:沈俐利
二、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基本条件
(一)师德条件
1. 政治素质过硬。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
2.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立德树人。恪守学术道德,能正确行使导师权力,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
3.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研究生。
(二)年龄条件
申请人年龄以所在单位批准的退休(含延长退休)时间计算,在2022年8月31日前,应提前三年停止招生。
(三)科研条件
1.目前正在主持至少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适合指导博士生的重大横向项目。
2.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能保证博士生课题研究的需要,能向博士生发放助研津贴。目前主持的科研项目到账经费须达到A或B类条件: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科研经费要求
类别 |
A |
B |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 项目到账经费 |
到账经费 |
其中: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经费 |
工学 |
20万 |
80万 |
10万 |
管理学 |
10万 |
40万 |
5万 |
(四)学术成果条件
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发表SCI、SSCI、EI(JA)、CSSCI(核心版)论文至少2篇。
三、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免审条件
具有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审科研和学术成果条件,直接具备招生资格:
(一)新增博士点的第一学术带头人三年内直接认定招生资格。
(二)特聘博士生导师。校外特聘博士生导师需配备合作导师。合作导师应为具有博导任职资格的校内导师,并与校外特聘博士生导师有相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以确保有效指导博士生。
(三)正在主持学校认定的A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
(四)获得国家级科研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后,三年内可直接认定其招生资格。
(五)近三年有2篇ESI高被引论文、SCI一区、SSCI一区收录论文;或被列入到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发布的中国高被引学者榜单。
四、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限制条件
(一)博士生导师上岗招生期间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学院将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包括减少博士生招生名额、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博士生招生资格。
1.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确定为存在问题或不合格学位论文作者的导师,暂停招生不少于2年。
2.未能履行导师职责,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或违法乱纪行为,暂停招生1~2年。
3.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科研学术指导过程中有严重失职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暂停直至取消招生资格。
(二)已退休的博士生导师不再招收博士生。博士生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博士生若未毕业,可继续指导直至学生毕业,也可由学院根据情况更换导师。
(三)博士生导师调离我校的,原则上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止招生。调离者若继续担任我校博士生导师的,应指导原有的博士生直至毕业,并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招生资格。调离后不再兼任博士生导师的,其指导的博士生由学院指派本学科其他博士生导师进行指导。
五、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2021年9月13日前,拟招生的博士生导师本人填写《2022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学院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学院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2021年9月24日前上报校学位办复审。
六、审核要求说明
(一)科研项目经费指申请人主持的项目实际获得并计入单位财务账目的经费,均不含学校配套经费。
(二)每名博士生导师招生不超过2个一级学科。首次招生的博士生导师、校外博士生导师限招1名博士生,其余的博士生导师每年最多招收2名博士生。
(三)每名博士生导师指导的在读博士生总数一般不超过8人,否则将减少年度博士生招生名额直至暂停招生。
(四)跨学科申请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须满足申请学科的招生基本条件,项目和成果不重复计算。
(五)博士生导师需保证有一定经费用于发放全脱产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不发放或少发放助研津贴者将视情节减少其博士招生名额直到暂停招生。
(六)对有违反师德师风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取消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七)申请人填写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取消其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